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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2017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7  浏览次数:79
为了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5月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共完成检验706件,合格699件,合格率99.0%。现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监督抽检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表)。

相关抽样单位已依法对不合格的产品采取了控制措施,我局已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并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开展调查处置,我局将会同各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跟踪检查和抽验力度,监督相关企业查清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预防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6日

小贴士:

1.菌落总数属于微生物指标,《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其它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微生物对化妆品的污染,不仅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且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3.丙烯酰胺对啮齿类动物具有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癌作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即不得添加使用。但丙烯酰胺作为常见工业原料聚丙烯酰胺的分解残留物常存在于化妆品当中。聚丙烯酰胺为化妆品中限用物质,当适用范围为驻留类体用产品时,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为0.1mg/kg。

4.2,6-二氨基吡啶属于染发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2,6-二氨基吡啶在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004%。

5.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属于防腐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羟苯异丁酯及其盐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6.《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是《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范实施之前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与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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