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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06  浏览次数: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各地要切实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产地进货和销售管理责任,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自查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源头质量控制。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监测。把农药兽药残留作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监测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强化抽检监测力度,根据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确定抽检监测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重点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本地区其他常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增加检验频次,各市、县每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不少于20批次,全年抽检应不少于240批次。对检出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

三、继续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对总局通报和本地区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发现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项目。继续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进一步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重点加大对检出高毒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畜禽产品及其制品,重点加大对检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水产品及制品,重点加大对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渔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粮食制品,重点加大对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残留超标产品的排查力度,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制品流入市场。

五、加大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农业、粮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报和处置合作机制。及时公开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特点,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安全消费;同时,主动发布本地区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的重点时期、重点品种及高风险项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尤其是加强对行业“潜规则”问题的收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营造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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