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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管理明确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次数:98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到2020年年底,所有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0%以上。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通知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处置要求。其中,对于有害垃圾,医疗机构应当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进行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医疗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对于可回收物,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通知明确,对于在传染病区使用,或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等3种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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