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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6  浏览次数:97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重庆市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重庆市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广西福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4批次丁香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和杂质。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水分。(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5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31日

2017年第144号通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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