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30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山西省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物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和《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省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中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提取物生产备案情况;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是否存在外购中药提取物进行贴牌生产行为。
(二)中药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提取物使用备案情况;对提取物的质量评估和供应商审计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物料平衡;是否存在使用非法提取物的行为。
(三)集团内共用、异地设立提取车间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批准情况;提取物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在提取物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充分。
(四)省局中药提取物备案工作实施情况。
三、工作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8月底前)。各市局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中药提取物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自查,对照检查内容全面深入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完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局、省局。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7年9月底前)。各市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生产和使用提取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省局对中药提取物备案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必要时实施延伸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日常监管要求和有关建议。请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送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局要充分认识持续强化中药提取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提取物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人员扎实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二)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各市局要按照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集中力量做好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要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在专项检查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