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泰安发布医疗废物收费标准新规 9月1日起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103
  医药网8月29日讯 日前,泰安市物价局发布医疗废物收费标准新规,据大众网记者了解,新规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泰价费发[2016]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关于泰安市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各县市区物价(分)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具体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住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每天每床2元。     二、医院门诊部和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就诊患者数收取,每人每次0.1元。     三、医疗结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其处理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理费可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医疗机构对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泰价费发[2016]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键词: 医疗废物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