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仓储管理、生产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仓储管理
(一)原料库缺少防蚊蝇设施(无纱窗、无灭蝇灯)。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原料库未分区。不符合GB 14881中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原料库缺少温湿度指示装置。不符合GB 14881中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二、生产场所
分装工序与外包装喷码工序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三、设备设施
生产车间紫外线灯吊装过高。不符合GB 14881中8.2.1.1条款关于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