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达成横向、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通过限定产量、销量,划分市场控制价格,联合抵制交易控制价格等。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口头、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的垄断协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