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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新政打击行贿药企 受贿医师或负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6  浏览次数:99
  医药网8月11日讯 为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安徽省卫计委8月8日发布《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今后,药企一旦进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之门外”,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执业证书,重则追究刑责。     行贿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施意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几种行为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将在药企和代表人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听证。     同时,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也会把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产品拒进公立医院     今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     对一次列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处罚”是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受贿严重医师将负刑责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关键词: 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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