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包装材料退库被拒绝后,放于车间不合格品库区,但未建立标识卡标明相关信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
二、未执行企业内部文件《产品留样及留样室管理规范》关于每周记录留样室温湿度的要求。检查2015年9月—2017年6月的留样室温湿度记录,发现20170118—20170208(20天)等多个时间段未按要求进行温湿度记录。不符合《细则》中“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