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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15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7  浏览次数:66
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州德芙化妆品有限公司、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和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生产(代理)的15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为:广州德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淘婉幽爽清怡广谱防晒乳霜(涉嫌假冒);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克丽丝汀迪奥红色1号城市防护防晒乳(进口国法国);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赫拉清透防晒乳(进口国澳大利亚);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婉丝双护防晒乳和露泊雅阳光清透防晒乳;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碧泉透清莹防晒乳;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索芙特冰极清透防晒乳(防水抗汗型);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玥之秘水晶防晒喷雾;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蔻牌梦蔻防晒霜;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面孔防晒霜(乳液型);广州静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美村水嫩亮采防晒乳;广州市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倩寇黄金蜗牛补水修颜防晒CC霜;广州好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柏泉美白隔离防晒霜;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丹芝防晒露。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代理)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东、上海和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代理)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代理)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由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8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15批次不合格防晒类化妆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9日

2017年第112号通告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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