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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拟全面实行两票制 有望降低药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7  浏览次数:83
  医药网7月14日讯 备受关注的广东版药品采购“两票制”要来了!13日,省卫生计生委官网挂出《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广东拟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行。值得一提的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将启动实施“两票制”,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有望进一步降低药价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开一次发票,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据悉,“两票制”将改变目前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的问题,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征求意见稿明确,“两票制”框架下,可被视作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等。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配送企业或总代理。     另外,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综合近三年药品配送情况、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用量少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严格承诺执行并申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须在省交易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2018年4月1日后新成交的药品,交易各方须签订包含执行“两票制”相关要求的药品购销合同,未承诺的不得继续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工作。     记者留意到,药品“两票制”的申报要求十分严格。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由省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审核并报省级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票据管理进行了十分详尽的明确:其中,公立医疗机构的票据需通过省交易平台核验配送企业发票(含销货清单)、配送企业销售出库单、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确认生产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确认票、账、货相符,并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医疗机构,经核查属实的,将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关键词: 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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