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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将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9  浏览次数:261

    药品零售企业中配备的药学从业人员数量增加,企业需要建立覆盖药品流通全过程的信息追溯系统,非公共商业设施内的地下室及二层以上建筑内不得开办药店,包含上述信息的新版《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从12月27日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北京市药械经营企业准入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针对当前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能力普遍偏低的问题,《规定》将过去“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的标准,提升为至少1名执业药师及2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此外还提出,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当配备至少1名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1名中药调剂员;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该局同时还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等文件。(健康报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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