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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7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8  浏览次数:94
为客观反映我国药品市场的供需动态,科学引导药品研发机构和企业有序研发和理性申报,避免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对已获批上市药品在2013~2015年间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按照符合已获批准文号企业数≥20家、且样本医院(CMEI)监测3年在销批准文号企业数≥20家的条件,或符合已获批准文号企业数≥20家、且样本药店(RDM)监测3年在销批准文号企业数≥20家的条件进行通用名品种筛选,共遴选出294个品种,涉及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分类的13个大类、59个亚类,现予以公告。与2016年第153号公告发布的药品目录相比,新增13个品种,有1个品种从原目录中调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要充分了解市场供需状况,科学评估药品研发风险,慎重进行投资经营决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已经公布的过度重复药品品种,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理性研发和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同一药品已获批准文号企业数在20家以上的过度重复品种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31日

2017年第70号公告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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