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31日讯 公立医院要向药企、药商收服务费,最高25个点!
▍收款7天内,要给医院交服务费
5月27日,辽宁鞍山卫计委发布《2017年鞍山市公立医院遴选药品流通企业招标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洋洋洒洒1万8千余字,重点很醒目:医院要收服务费!最高达采购金额的25%。
鞍山市25家县级及县以上的公立医院联合采购,在鞍山卫计委制定的遴选流通企业的招标方案中,给出了一份“药品集中采购三方协议书”。协议书表示:作为甲方的公立医院须按30天款期与乙方配送公司结算药款。
不过,流通企业在收到当期药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支付当期服务费。
▍药企、药商共同承担,最高25个点
对于服务费定义,鞍山卫计委表示:服务费是指公立医院向生产和流通企业提供“平台信息整合服务、银行金融结算服务、库存共享查询服务、院内物流辅助服务”,实现现代物流流程再造, 而向流通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由生产和流通企业共同承担。服务费=药品实际采购金额×服务费比率。
鞍山表示:服务费比率申报下限为基准比率(5%)、上限为25%。申报服务费比率低于5%时视为无效申报,高于25%时按25%计算。服务费比率申报的最小竞价单位为0.1%。
▍变相返点,实为二次议价
对此,辽宁当地资深医药人士对赛柏蓝表示,鞍山此举并不妥当。
公立医院需要药品,省级招标定价准入,药企供货,怎么到头来还要服务费?而且,在已经承担配送费后,还要和药商共同负担这个服务费,增加成本低同时,帐又该怎么算?
尽管鞍山卫计委给服务费提供了一些列的解读,但药企每卖出一批药品,收款后,就要拿出一定比例交给医院,这不就是变相的“返点”二次议价吗?
事实上,2月份,辽宁卫计委曾发布《关于执行辽宁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通过打包采购等任何形式变相干预直接挂网采购价格,或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
公立医院在面对药企、药商时,一向强势。从来没有按照要求30天结款,拖延已经成为习惯。除此之外,还设立了返点、捐赠、赞助等众多明目为二次议价遮遮掩掩。
如今,鞍山又提出了“服务费”的新形式,不知道会不会为其他地域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