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23日讯 近日,一份名为《广东省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医药圈广泛流传,瞬间各大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也炸开了锅,大家都在感叹:广东的两票制也来了!
根据今年1月份重磅出台的国家“两票制”文件,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推行,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而广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2017年要成为医改试点省份。大家都明白,广东一旦成为医改试点省,执行“两票制”就名正言顺了。只是没想到,还没成为医改试点省份,“两票制”已经提前来到,即将落地。
对于网传的广东“两票制”文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深圳、广州将豁免“两票制”
根据文件要求,广东省“两票制”的实施范围为:“除深圳等允许GPO采购的市自行组织实施“两票制”外,其他市(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众所周知,目前仅深圳是GPO试点城市,那么从字面上理解,广东的两票制执行范围是除深圳之外,所有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上看来,可不执行“两票制”的,不止深圳一个地区。
此前,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段宇飞透露到,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以量降价的基础上,允许广州、深圳以市为单位GPO团购。可见,广州很有可能加入GPO大军,与深圳一同豁免“两票制”。
▍生产企业认定
根据文件要求,可视同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以上持股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
2、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
国家版“两票制”文件,是将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而此处广东则进一步明确,控股的持股比例需要达到50%以上,并且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这在国家版要求的“仅销售集团内部药品”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性条件,显得更加严谨、严格。
▍ 较长的缓冲期
根据文件要求,在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在2018年4月1日新成交的药品,需要严格执行“两票制”。
若文件能在7月份之前出台,那么缓冲期将长达9个月,也就是说,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有着数月无需执行“两票制”的难能宝贵的缓冲期,对于他们而言,或许又是一次压货冲业绩的好时机。
▍ 50个地区可多开一票
根据国家“两票制”文件,允许偏远、交通不便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对于两票制的实施,广东也开始适当松绑。
广东“两票制”文件规定,对于部分边远山区,供应广东省50个山区县的乡(镇)级(不含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其他县(不含城区)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的,需经省同意。
不过,这里明确限制了不含城区,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国家文件中的“偏远、交通不便”更加细化和明确。
附:广东省50个山区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