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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将实行医药企业生产经营重不良行为公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7  浏览次数:274


    根据武汉市政府出台的《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近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医药企业生产经营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发了相应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系统,将医药企业诚信建设引向深入。

  为推动医药企业诚信建设,武汉市政府于今年7月份出台《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实行严重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且限期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医药企业,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作为负责全市医药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和管理的工作部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由市局相关处室和各分局负责监督检查、规范全市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并收集、上报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在此基础上建立武汉市医药企业生产经营严重不良行为上报平台,实行数据库网络管理,实行严重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据悉,为加大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医药企业的惩戒力度,武汉市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医药企业生产经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间,由政府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取消该企业所有生产、销售产品的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生产、销售产品参加卫生系统集中采购资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不再受理该企业列入《武汉市政府采购工业名优产品目录》的申请或者取消其优先采购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违规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做出暂停医保售药服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中国医药报  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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