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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同昕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次数:92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要求,组织开展了2017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对你市同昕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由检查组告知你局派出的观察员。现请你局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见附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针对同昕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跟踪复查,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将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深入分析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细化工作要求,及时消除监管风险隐患,切实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3号)要求,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

附件:现场检查缺陷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食药监办械监函〔2017〕228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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