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3月31日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月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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