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益母颗粒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益母颗粒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益母颗粒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益母颗粒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益母颗粒为非处方药,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益母颗粒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2017年第19号公告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