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在苏召开。记者了解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今年起正式出台实施,按照《细则》规定,保健品中添加的动植物提取物和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等原料将首次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进行审查。
一直以来保健品中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等原料均未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因此导致生产环节中,企业无法采购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考虑到动植物提取物和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在保健食品生产中较为普遍,《细则》将上述原料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标准,强化原料的质量标准应与产品注册批准或备案内容相一致,便于生产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追溯。
其中提到:“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应在品种明细项目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栏目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同时《细则》还要求企业对“原料提取物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提取物留样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