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上海华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国苑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鄄城志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省青山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三湘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国瑞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海口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百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8批次板蓝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等。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庆华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鄄城志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省青山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海口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贵州省达灵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8批次当归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鉴别、二氧化硫残留量等。
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7批次厚朴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全蝎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浸出物(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报告总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所有处罚均应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54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2月9日
2017年第21号通告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