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地启动试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方案》提出,试点期间,12地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方案》规定了试点内容: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根据要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据了解,1994年出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一般为个人工资总额的0.5%左右。长期以来,这项制度一直面临保障覆盖范围过窄、参保率低、与城镇职工医保在支付范围界限上不明等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后,各类人群只要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生育保障的相关权利。借助医保这个载体,希望实现生育保险对城镇职工的全覆盖。在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上,合并带来的好处是降低管理成本,人员精简、开支减少,还可以给参保人带来报销的便利。
根据《方案》,此次试点的12地包括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