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陆续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净化机构、病理诊断中心4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解读,对行业和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制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技术标准上将比照三级综合医院相应专科服务能力要求,同时要求4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北京、上海等22个省市共设置323家医学检验实验室(社会办309家,占95.7%),共完成医学检验4.6亿例次。山东、河北、江西等5个省份共设置57家血液净化机构(社会办比例达100%),完成血液净化24.7万例次,患者血液透析平均费用降低了17.3%。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要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要通过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在危重患者急救等领域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患者安全。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优质资源平台作用,为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让患者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同质化的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按照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血液净化机构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提高运行中抗风险能力,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保障医疗安全。各地在设置审批中,对于已形成规模的优先设置审批,鼓励向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