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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05  浏览次数:105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与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出,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改革各盟市选择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且选择按病种付费病种和日间手术总量不低于100种。

    据悉,该自治区根据病种临床路径、不同等级医院近3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参考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因素测算确定三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首批公布按病种付费定额参照病种85个,日间手术定额参照病种32个,共117个病种。该自治区同时要求各盟市可参照测算本地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定额标准,并允许统筹地区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最终费用标准。

    据介绍,具体付费办法采取定额包干,医院只能按照病种定额或低于定额收取费用。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依据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计算,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而实际发生费用超出病种定额的,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而参保人员因患单病种住院,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同时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退出单病种结算方式,改为按普通病种方式结算。按疾病诊断名称及主手术操作名称确定按病种付费对应的病种,从确诊到出院整个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都计算在结算范围。按病种付费病例的一次住院过程的全部费用,医疗机构应与参保人员一次性结算;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费用,不得将住院手术前按试点病种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必要的检查、用药通过门诊就医方式分解收费;不得通过门诊或其他途径另外收取医疗费用;不得采用让患者外购药品、医用耗材等方式分解收费。

    该自治区要求,各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临床路径和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努力降低成本,各病种的变异率不得超过15%,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危重患者、年老患者,或将本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的患者动员转外地就医等。(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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