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2017年兴奋剂目录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