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为:广州市健栢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百年吴越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吴越祛痘霜等4批次产品;广州市白云区威尔美化妆品厂生产的痘根尽除痘膏霜等3批次产品;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循环草本精华祛痘膏等2批次产品;广州德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本草祛痘霜(加强型)等2批次产品;广州金奥(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佩恩祛痘显效精华霜(加强型)、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战辉祛痘消印精华液、广州市卓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尔曼尼袪痘抑脂软膏、广州碧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珂蓝国际(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生产的品琪战痘精华霜、广州市明月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歌柔痘痘净、广州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宣美坊净痘无痕修颜霜、广州柏俐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欧博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粉丽炫祛痘灵、广州科蒂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东莞市韩妆美容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宫庄韩方粉刺平精华水、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草源茶树油皙白紧致祛痘霜、广州市御青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妮雪肤祛痘消印霜、广州市卡美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坊生原生物祛痘无痕精华、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化妆品厂生产的青黛二加一祛痘霜、广州市瓷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维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维京粉刺美肌水、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ZJY玉肌祛痘除印冰晶、广州市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药肌精茶树原液、广州优月坊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阿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月坊痘痘清祛痘水、广州市婷采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香港众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军博仕德方顽痘清健肤霜、广州莎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琳达祛痘平疤无痕霜等各1批次产品。
二、上述产品均检出含有氧氟沙星、甲硝唑、氯霉素等抗生素药物。人体长期接触含抗生素的化妆品,易引起接触性皮炎、抗生素过敏等症状,易产生耐药性。药物残留还可能导致中毒、过敏反应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
三、广东省、上海市、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上述标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结果应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开。
四、各地化妆品经营使用者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就地下架封存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和查处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2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13日
2017年第9号通告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