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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三审:中医服务官方定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3  浏览次数:96
  医药网12月21日讯 12月19日,中国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三审稿提出,取得相应资格的盲人可以提供按摩服务。另外,政府等有关部门应该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盲人提供按摩服务     19日提交的三审稿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此前,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提出,2009年有关部门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盲人执业还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中医服务官方定价     三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表示,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普遍较低,针灸等服务收费与目前的价格体系并不相符。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以解决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     规范中医养生保健     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总体适应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三审稿增加要求: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加强中医药质量管理     三审稿加强了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其中强调: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有些常委会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员提出,目前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中医药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建议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     除此之外,在12月12日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议上,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关键词: 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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