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16日讯
▍ 疫苗类产品60天
12月15日,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下称“CFDA”)网站公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消息,意见窗口期一个月。
作为对2004(年)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的升级替代版本,这已经是即将出台的该管理办法第二次大范围、长时间的意见征求——2015年12月15日,CFDA曾就《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过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首次明确“药品检定机构”的资质、职责及权限等条款。
赛柏蓝注意到,相比2004版,此次《草案》特别强调了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生物制品企业作为批签发申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批签发申报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与此同时,“中检院应当每5年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 新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以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投产后连续生产的至少三批产品应当进行全部项目检验”等新提法也被写入新规。
而对业界普遍关心的时限问题,《草案》明确,“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液制品和血源筛查试剂类产品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申请企业。因品种特性及检验项目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经中检院审核后确定批签发时限并公开。”
▍生物制品安全提速
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 “批签发”概念,是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在确保疫苗质量六项监管职能的其中一项(其他五项分别为:以安全和有效为评价标准、审批程序、不良反应上市后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的GLP管理、生产企业的GMP检查),其含义是:批签发的产品上市销售前每一批号都须经国家当局对其质量的全面认可。
由于生物制品具有生物活性、易变异性、对热敏感性和易被微生物污染等特性,因此必须通过批签发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批签发目前也成为我国包括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在内的生物制品上市前必须经过的强制性检验与审核,是对该类高风险产品的最后安全把关。
2013年,被疑与7例新生儿死亡相关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乙肝疫苗,被官方证实流向全国27个省(区、直辖市),事件引发系列连锁反应;2015年,自山东引出的5.7亿元二类非法疫苗流入24省安全事件再度引发对疫苗及生物制品监管的系列讨论。
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客观因素等共同作用,一直处于赶工状态的药品审批承受巨大压力。
2015年4月,因许可证到期而新疫苗尚未拿到注册证,全球最大药商辉瑞辉瑞正式暂停了在中国的疫苗业务,来自辉瑞中国的信息显示,“沛儿”13价结合疫苗作为对2岁以下儿童常见的肺炎球菌疾病的接种疫苗,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上市,但在中国却还没走完上市流程。而由于目前中国药品审批的时间普遍延后于其他国家,升级版13价疫苗的上市时间,似乎很难预期。
资料显示,中国新药注册审评速度过慢,原因复杂,除去人力严重不足等现实原因,早年间粗放型上市药品的后遗症尚未完全消化,使得主管部门对这一工作态度谨慎。
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一个新药审批一般只需要20个月;日本新药审批平均耗时21个月;欧盟更快,新药审批一年左右就行,而中国一个新药的审批可能要花2~5年的时间,长一点的甚至要8年。
由于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行业普遍问题,2015年“两会”期间,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就此问题公开表态,将用3年解决药品审批过慢问题。
而如何在提速的同时首先保证放行的质量安全,对于被列入高风险品种管理的生物制品来说,尤其需要新规则的规划与指导。
附: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发布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起止时间:2016-12-13 至 2017-0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制品出厂上市前或者进口时,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审核、检验及签发的管理制度。未通过批签发的,不得上市使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国家批签发机构,制定批签发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及其他国家批签发机构承担批签发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核、样品检验、签发等,汇总分析批签发工作情况,并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核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批签发的现场抽样、现场核查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调查等工作,对企业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生物制品企业作为批签发申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批签发申报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以及签发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管理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签发结论等信息。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批签发工作需要,指定批签发机构。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批签发工作。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公示新增批签发机构的条件和标准。自评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可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初步审查,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作为相应品种的批签发机构。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检院对拟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形成评估报告及考核结果报送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考核结果批准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或者对已设立的批签发机构扩大业务许可范围。
中检院应当每5年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再评估,并通过抽查检验等方式进行日常考察,评估、考察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终止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工作:
(一)在资料审核、药品检验等批签发过程中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经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批签发申请
第十一条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境内药品企业、境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对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或者已有品种需变更登记信息的,批签发前应当向中检院申请在批签发系统内登记。
申请批签发系统内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批签发申请,中检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品种在批签发系统内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批签发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证明性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上市后变更批准证明性文件;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质量管理部门印章的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
(六)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七)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八)必要时,应当提供与检验相关的中间产品、标准物质、试剂等材料;
(九)进口疫苗类制品和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进口产品在本国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的证明性文件。
第十四条 批签发制造及检定记录摘要,由中检院根据品种情况核定后,分发给批签发机构和申请人;批签发摘要审核表资料要求及格式,由中检院组织制定后分发给其他批签发机构。
第十五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企业在生产、检验完成后,应当在批签发系统内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通过批签发系统申报未获批签发机构受理的,不得更换其他批签发机构再次申报。一般情况下,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批签发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负责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立即核对,交接双方登记签字后,妥善保存。若企业无法现场签字确认,需提前递交书面承诺。批签发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在批签发机构作出批签发决定前,申请人应当将批签发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并提交批签发机构。
第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还应当符合其他药品进口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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