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最严飞检条例出炉 逃避检查将被收GSP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0  浏览次数:98
  医药网12月15日讯 近日,陕西省食药监局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今年12月16日起,被检查的药品经营单位有拒绝、逃避检查行为的,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企业GSP证书应予以收回。     实际上,“飞检”已成为2016年每家药品零售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     自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实施以来,飞行检查的常态化趋势逐渐明显,随后,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发布“史上最严”的《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医药行业大检查风暴席卷全国。从7月份开始,各地药监部门对药店GSP的大规模“飞检”相继展开,临近年关,各地飞检力度相继加大。     据39医药君了解,过往在一些飞检中,不少企业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并不配合相关工作,而此次《通知》对拒绝、逃避检查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被检查单位有拒绝、逃避检查行为的,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属于严重不符合GSP规定。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     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3.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3类情况收回GSP     1.国家总局在药品飞行检查中,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     2.省市(区、县)局组织的药品日常检查、药品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严重不符合GSP规定:有严重缺陷项或主要缺陷项≥10%,主要缺陷项目<10%或一般缺陷≥20%,一般缺陷项目>30%,认定企业管理中存在严重药品安全隐患的;     3.其他检查中认定需要收回的。     临近年关,39医药君也要提醒各位药企小伙伴应该做好应对措施,千万别在飞检问题上栽了大跟头。     企业更应及时做好以下准备:     质量体系文件优化,检查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程序以及管理人员岗位与GSP要求的条款是否相符;     重新梳理公司组织架构,审核公司重要岗位人员资质;     仓库管理方面,尤其是温湿度记录,要严格定期检查,着重药品是否按照规定摆放、自动温湿度记录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设施设备的更新保养记录是否及时;     定期抽查药品的进销存和票账款。
 
关键词: 飞检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