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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短缺基本药品信息平台 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储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12  浏览次数:580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

    《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目前存在的应急药物短缺问题主要因信息不透明所致,未来仍需要政府、企业联合作战,加强监管力度,真正有效地落实相关政策。

    政策应“急”

    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分传染病和急救用基本药物的供应难以满足需要。

    《意见》从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探索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省际联合采购、加强生产供应监测和协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等七大方面提出实施意见。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出于近段时间一些低价药品,如鱼精蛋白和白舒非等相继出现短缺而作出的应对措施。”

    “新医改从出台到现在,3年的重点建设时期已经接近尾声,但其‘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些廉价药的不断消失让新医改的目标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面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是为了保证新医改的目标早日实现。”郭凡礼补充说。

    此前,郑州大学药学院副院长张燕冰也提出,市场需求和政府调控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应该建立临床短缺药物储备制度。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出现药物紧缺状况,政府便可以将储备的紧缺药物及时投放到市场上,以保障病人的治疗。

    落实短缺药储备

    为了解决白舒非等急救药、廉价药短缺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协调相关药品进口公司和一些医院,采取措施加快检疫和审批进程,以解燃眉之急。

    针对《意见》出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指出:“这是相关部委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出台的保障措施,也是落实《药品管理法》的一种努力。”

    据了解,2001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就已经提出:“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而《意见》更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品种,加快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对于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商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而在未来执行中,郭凡礼提醒:“在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以及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方面,由于没有之前信息平台建设,这些短缺药品的储备仍难以做到快速和有效。”

    用好共享信息

    “目前,各级政府基本上都还没有开始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由于信息不够透明,短缺药品无法很快暴露出来,也无法快速得到必要的供给,这给患者造成了危害。”郭凡礼如是说。

    的确,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已刻不容缓。所幸的是,从此次颁布的文件可以看出,短缺药品信息缺失已是相关部委着力解决的难题。

    《意见》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的实际情况,协调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和需求数量,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意见》还提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功能,主动发布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省内库存和储备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药品现有市场资源,互通有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然而,在宋华琳眼中,要建立与完善短缺药品信息平台,就《意见》的内容来看还远远不够。“建立这样的平台很重要,但这次只是卫生部和工信部联合去做,主要从采购机制上来执行。我认为,要强化这个平台,不妨引入药监局等部门共同合作,实现多部门的信息共享。”

    宋华琳还表示:“要解决短缺药品问题,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来保障。例如,如何对生产企业进行补偿和激励、如何进行研究开发的激励,以及如何定价等方面,都是需要考虑的。”(医药经济报  欧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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