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烯(PE)是五大合成树脂之一,是我国合成树脂中产能最大、进口量最多的品种。聚乙烯主要分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 )、低密度聚乙烯(LDPE )、高密度聚乙烯(HDPE )三大类。
聚乙烯以其优越的性能,广泛应用在食品接触材料,随着贸易的发展,国内外相关法规的差异,我国进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企业如何解决这些困扰,寻找专业机构和专家或者寻求平台提供专业服务是不错的选择,检测通作为检测、认证、校准一站式服务平台,在认证领域,提供完善解决方案的各种资源,上千家认证机构在线服务,为需求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了解国外PE类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卫生标准,以帮助我国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减少因国内外标准的不同而导致产品出口受阻。
美国对PE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法规
美国将食品接触材料视为间接食品添加剂,由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按照食品接触材料通报程序(food contact materialnotification procedures,FCN)、食品添加剂申报程序(Foodadditives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s,FAP)、低于某一限值可免于管理的法规阈值程序(TOR)等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管。
美国《联邦规章法典)(code offederal regulation,CFR)是联邦政府各规章的汇编,共分50卷,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是第2l卷,其中第177节1520目录对PE制品的定义为“由乙烯催化聚合制得的基本聚合物制成”,其卫生要求见表1。
从表l可以看出,美国法规规定了适用本法规的PE塑料的密度范围,且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后续处理按照用于接触食品的制品但不包括在蒸煮时包裹或存放食品、在蒸煮时包裹或存放食品以及作为与食品接触的涂料的组分3个类别,规定了在指定温度下正己烷最大可萃取部分和二甲苯中的最大可溶部分的百分含量2个检测项目。
欧盟对PE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法规
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主要以欧盟法规管理为主,对于未建立欧盟法规的食品接触材料类采取成员国法规、欧洲委员会决议或行业协会管理的模式。
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法规,分为框架法规、特殊法规和个别法规3个层次。欧盟现行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框架法规是(EClN01935/2004和(EC)N02023/2006。二者分别对所有欧盟范围内食品接触材料的总要求和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要求做了详尽说明。欧盟未对PE类食品接触材料做专门的规定,具体要求直接沿用(EU)N010/2011及其后有关更新中包含PE在内的所有塑料类、添加或使用金属成分、尼龙厨具和其他可分解芳香族伯胺的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的一般要求,并且需要满足对聚烯烃类的要求,具体见表2。
日本对PE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法规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依据1947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该法律的第16条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第18条规定了由厚生劳动省制定食品接触材料的规格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要求,200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指定厚生劳动省负责提出标准制订需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相关标准制定所需的风险评估工作。此外,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日本厚生劳动省于1959年颁布了第370号公告,其后经修改与调整,在平成24年又颁布了第595号修正案,对PE材料的卫生要求见表3。
韩国对PE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法规
韩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基本上是采用日本模式,用建立标准的方式对成型品进行管理,不对所用原料进行管理,也不对新物质接受许可申请。
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于2012年4月修订的《食品容器、器具、包装材料的规范和标准》中规定了包含合成树脂制品有关重金属总含量、食品接触面所用镀层的铅含量、制造或维修食品接触材料的食品接触面所用金属的含铅量和含锑量、非食品接触面所用印刷油墨中苯甲酮的迁移量等4项要求在内的其他一般要求,针对塑料类合成聚合物还要求铅、镉、汞、六价铬4项重金属总含量和高锰酸钾消耗量在一定限值内,并且将聚乙烯定义为在原料聚合物中含有超过50%的聚乙烯,要求不挥发残留物根据不同测试条件须满足不同限值等要求,具体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