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8日讯 人社部日前联合卫计委共同就修订完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各省厅征求意见,预计医保支付标准正式稿将在今年12月底伴随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医保支付标准不同于过往的按比例报销方式,其最大亮点在于医保支付标准与医院销售价之间存在的价差,允许医院留存。如此一来,便使得医院有充足的动力压制药品价格。这一政策将对多数药品价格构成巨大影响。
“医保支付标准将与医保目录一起出台。”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人社部等国家部委制定规则,省级政府制定具体政策,统筹地区制定支付方法。”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博士表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称“基准价”,有的国家称之为“参考价”。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等效性和临床上的替代性,将具有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分组,按照某个基准价确定各组药品的医保补偿水平。
“严格意义上说,医保支付标准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它是一种通过限制医保补偿水平实现对药品费用进行控制的政策,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定价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顾雪非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支付价”的二者有明显差异。于明德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医保支付价”的误区在于让医保支付直接决定了药品最终的价格,这是不符合情况的;实际上“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形成并无直接关系。
“支付标准的机制将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压价,最终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会形成反映市场真实需求的药品价格。”于明德指出。
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医院实际售价的,差价在财政统筹的情况下可以下发医院。可见,医保支付标准和过去医保支付规定最大的不同是医保支付标准让医疗机构更有动力主动压低药品价格,从而可逐步缓解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由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实施让医疗机构成为压低药品价格的主体,制药厂家将面临比以往更为明显的降价压力。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对于那些疗效更优或者难以替代的创新药,降价压力不会太大,而存在较多可替代品的高价药品则会面临非常大的降价压力,比如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进口原研药、生产厂家较多的中成药甚至是部分有较多竞争替代品的中药独家品种都会面临较大的降价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