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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酝酿药品招标采购改革 医保局将代替卫生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12  浏览次数:576

    药品招标采购酝酿变局从明年起,上海药品招标主体将发生重大变化:由医保局代替卫生局开展相关事务。

    记者从上海市卫生局、人保局等方面获悉,目前药品招标采购中心的机构划转工作正在进行中。上海市医保局将首先接手基本药物的集中招标,今后还可能进一步扩大至医保目录药品。

    目前其他地方的药品招标都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由专门的药品中心或委托政府的采购部门进行,上海的改革在全国独此一家。

    对此,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陆文清认为,医保作为支付方来招标,对药企而言有“压价”之忧,但毕竟用药权在医生手里,政策效果尚待观察。她认为,招标改革对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还是治标不治本。

    谁出钱谁招标

    由作为支付方的医保来负责药品招标,一个显见的好处就是更有利于费用控制。

    由于15%药品加成政策的存在,医疗机构普遍倾向于价格更高的药品;在管办不分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招标中,不排除存在为公立医院推高药价的动机。此前曝光的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出厂价不过0.6元,在北京中标价却为11元,就是所谓“贴着天花板(国家发改委最高指导价)招标”的结果。

    虽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价,但二、三级医院仍然非常依赖非基本药物的药品加成收入,这一块才是费用控制的大头。上海市委市政府设想,医保拿下基本药物的招标只是第一步,今后还将考虑扩大到医保目录药品的招标。

    但卫生系统对上述做法颇有微辞。“医保是外行,如何保证药品的质量?”上海市卫生局一名副处长私下表示。

    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透露,药品招标从卫生局剥离,是医改方案早已明确的既定步骤。但他也同时表示,药品招标工作非常繁杂,医保不可能全部拿下;而且有些专业性强、使用量小的特殊药物,也不可能交由医保招标,“医院作为办医主体来集中招标也是需要的”。

    上海医保局接手药品招标体现了“谁出钱谁招标”的原则。据悉,这也是掌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全国人保系统一直想做的。

    “以后医生就像装修中的清包工,药品、器械、耗材等要素都应逐步实现由医保支付方购买。”复旦医院管理研究所的另一位负责人表示。

    上海的改革动作也顺应了政策部门希望继续挤出药价“水分”的意图。或可佐证的是,国家发改委11月22日发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将对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开展出厂价格调查。

    该办法要求,药企按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由调查人员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至2个规格开展调查。

    给钱不是给药

    上海把药品招标划转给医保,仍算不上支付方买药,因为医保还做不到给医院药,只能是给医院钱。是否使用,以及用多少中标药品的决定权,仍在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医疗机构)手中。

    高解春认为,医保只能负责招标,真正的采购必须由医疗机构来完成,因此后者所进行的所谓“二次招标”是符合采购法的。

    由此而来,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中,通过与供应商议价(所谓“二次议价”)而获得比中标价更低的采购价,也是合理的。这其实正是上海“闵行模式”的做法,并获得了国务院的肯定。“闵行模式获得的让利正是量价挂钩带来的。”高解春说。

    据悉,上海市医保局接手基本药物招标后,将不排斥这种做法。浦东卫生局一位主要负责人告知记者,下一步有可能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团购”药品,与药商讲价。

    但由此形成的招标价和采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分配,现在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这部分让利给老百姓,但高解春指出,由于各医院采购的量不同,最终达成的采购价也不尽相同,这样操作可能造成同一种药“同城不同价”,从而引起混乱。

    他主张把这部分差价用于补偿医院。“如果医院不拿,药贩子就会把这一块给医生。”高解春说,要建立公立医院新的补偿机制殊非易事,招、采之间的价差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补偿来源,可以加以利用。

    不可否认的是,仅靠招标采购环节的改革,仍难彻底切断“医”和“药”之间的利益链条。高解春认为,要真正做到医药分开,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转变补偿机制,让老百姓受益,同时调动医务人员(包括药师)的积极性。

    按照上述原则,明年上海在把药品招标权移交医保的同时,由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负责医用耗材的招标。

    另一方面,申康将通过完善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其管理体制改革。据了解,最近申康已进一步放权,把医院副职的任用权下放给院长。明年还可能开始推行医务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按岗位工作量和效率核发人头经费。

    “医药分开需要综合改革配套,综合补偿。”高解春说。(李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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