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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公立医院开展药品价格谈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117
  医药网12月6日讯 近日,为进一步降低药价、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能动性,省卫计委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与药企谈判产生采购价格后,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完成自主采购。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中药饮片等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以外,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意见》鼓励公立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形式组成采购共同体,以量换价,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对于医保药品,医疗卫生机构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药品,仍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而谈判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须上缴给同级财政。经考核后,作为奖励拨付给医疗机构。若采购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亏损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      “这有利于提升医疗机构谈判的动力,因为减下来的钱可以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而一些紧缺的药品,公立医院也可以通过适当提高价格,增加其生产供应。”省卫计委药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由于所有采购行为均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完成,省级部门能够进行阳光监管,有效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哄抬价格,监控医院药品遴选、采购行为。《意见》规定,对存在网下采购、非法利益输送和参与第三方组织价格谈判等情形的行为查实的,相关产品及其配送企业一律在全省范围内暂停交易。     为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药价下降带来的实惠,每年底,省级部门将进行统筹,参考药品谈判价格,对医保支付价格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患者自付部分会随着总价降低而减少。     据了解,《意见》发布前,在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地进行了试点。数据显示,温州市已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4月,分别启动两批药品价格谈判,第一批药品价格平均下降7.3%,第二批下降16.29%。
 
关键词: 药品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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