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文件名 |
2015年10月30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等意见的通知》 |
2016年3月18日 | 《总局关于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等3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61号)》(简称“2016年第61号”) |
2016年4月12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意见》 |
2016年5月19日 | 《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 |
2016年11月29日 |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
品种分类 | 是否需要开展一致性评价 | 能否成为参比制剂 |
原研进口品种 | 无需 | 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
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 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可列为参比制剂。 |
进口仿制品种/国内仿制品种 |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程序执行。 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
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 | 需按照CFDA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 |
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 | 由CFDA发布品种名单,并会同行业协会等机构共同研究评价方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另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