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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参合老人养老院就医可报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9  浏览次数:96
    山西省太原市卫生计生委近日出台的《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持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护理站、护理院,将统一纳入新农合医疗定点范围。

    《措施》明确,入住养老机构的参合老人,在新农合定点养老机构医务室(诊所、卫生室)、护理站、护理院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按乡镇卫生院补偿标准报销。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就近与所在辖区的基层或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合作,为入住养老机构的参合老人提供就医服务,所产生的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院的级别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但不应低于乡镇卫生院新农合门诊待遇水平。

    《措施》要求,支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太原市老年人健康管理规范(试行)》和《太原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合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和居民家中开设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院报销。

    《措施》提出,对于入住新农合定点管理的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区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床位,年龄在65周岁以上,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晚期姑息治疗,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依赖医疗护理的参合老人,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施行按床日补助,二级医疗机构日限额120元/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日限额60元/床,按月结付。因临终关怀,在新农合定点管理医院设置的家庭病床治疗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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