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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推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省级集中采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111
  医药网11月7日讯 继药品和高值耗材之后,云南省确定将推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省级集中采购工作,且过渡期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试行)均已出台。     依据规定,云南省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加省级集中采购,且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相关集中采购代理业务,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出让中心”)负责承担。不过,在省采购出让中心具备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之前,设置暂定1年的过渡期。     该过渡期自《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也即暂定从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     过渡期内,先由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招标代理机构,然后医疗机构从中选择代理机构来进行招标采购。     截至目前,已有3家招标代理机构获聘,包括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之后,或还会适时遴选增补。     为了进一步降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价格,云南省还提出要积极探索“集中批量采购”模式。     此外,投标人若是发生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也将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下分别为《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实施方案》和《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工作规程(试行)》的主要内容摘编。     一、《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览     1、采购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参加省级集中采购。     2、采购方式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以及国务院、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紧急采购的,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过渡期内采购形式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具备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承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代理业务之前,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省级集中采购过渡期,过渡期暂定一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编者注:2016年8月22日)起施行。     过渡期内,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先行聘请具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条件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3家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适时遴选增补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加强对所聘请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集中批量采购,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二、《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工作规程(试行)》主要内容一览     1、省采购出让中心工作规程      (与《实施方案》中的“过渡期内采购形式”内容相同,此处略。)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规程      (1)医疗机构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计委审核备案。      (2)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3)医疗机构(或代理机构)将以下资料提交省采购出让中心办理省级集中采购登记,领取进场交易申请:     省卫计委审核备案意见(复印件);     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复印件);     项目商务和技术需求(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条件、支付方式、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其他要求说明等)(加盖医疗机构鲜章);     按照规定应报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其他资料: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专家论证意见及论证报告(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鲜章,专家意见应由专家签字)。      (4)需要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医疗机构应将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医疗机构应指派专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重要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医疗机构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同时报省采购出让中心存档。     3、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程      (1)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逐页加盖鲜章:     具备开展国际、国内招标的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及具有相关招标网站的使用资格的证明资料;     2014年1月1日以来,代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招标(国际招标)的项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具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资料(至少应包括:具有国际招标经验及相应外语水平的人员);     企业简介、服务承诺及廉政承诺等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标前、标中、标后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标前(招标公告发布前):     与医疗机构签订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商务和技术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完成相应审核、定稿工作;     协助医疗机构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相关资料,领取进场交易申请;     涉及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协助医疗机构进行进口产品购置论证和论证结果公示,完成国际招标网规定相关准备工作。办理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结果公示前应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进口产品购置论证报告、专家组成情况;     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其它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向省政采中心提交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代理公司鲜章)和招标公告书面材料(加盖招标代理公司鲜章)。     标中(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出中标通知):     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其它相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时间计划表(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鲜章)、医疗机构定稿意见(加盖医疗机构鲜章);     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开展招标活动。招标工作时间计划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向省采购出让中心通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媒介上发布,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通报;     涉及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及省商务厅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涉及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规则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评标结果公示前应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医疗机构书面定标意见书(加盖医疗卫生机构鲜章)、评标结果公告书面材料(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鲜章);     评标结果公告期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领取进场交易证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评标报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加盖医疗机构鲜章)、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     标后(签订合同至资料归档):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协助医疗机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备案,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反馈中标单位的履约服务情况。      (3)有关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参加所代理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相关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集中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投标人的事实材料报省采购出让中心,省采购出让中心核实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采购出让中心在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进行跟踪管理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问询函,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问询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响应答复或合理解释,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省采购出让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查。     招标代理机构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渡期工作实施方案、过渡期工作规程等行为的,省采购出让中心可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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