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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11月29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3  浏览次数:94
医药网11月2日讯      紧急需要的传染病疫苗可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10月31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已制定并引发至各地,明确将依托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方案还明确了二类疫苗的具体交易方式、交易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方案于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这也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二类疫苗采购终于落定——下月起,广东将集中采购二类疫苗。     每类疫苗每年谈判一次     方案明确,省疾控中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广东省第二类疫苗品种及使用建议》组织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价格谈判,每类疫苗(通用名)每年谈判一次,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含成交价,下同,以下简称《目录》)。     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中心以及中山、东莞市疾控中心是我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疫苗采购单位”)。疫苗采购单位可根据《目录》进行遴选确定辖区内采购使用品种。疫苗采购单位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每月发起一次采购订单要求。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但未纳入《目录》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可按照有关备案采购要求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将对疫苗生产商“知根知底”     方案明确,疫苗生产企业都需要按规定在省药品交易中心完成书面及网上报名,而报名则需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内的各种材料,这也意味着,对于疫苗生产商,今后将“知根知底”。并且,所有的采集信息都将在省交易平台公示7天。     在采购价格方面,省疾控中心参考公布的相关价格信息,负责组织专家组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品种及成交价格(此价格为疫苗采购单位的采购价)。成交品种数不作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猫腻”,这些成交品种及成交价格都将在省交易平台上公布,并同时报省卫计委备案。     方案明确,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本辖区疫苗采购单位已确定的采购使用品种等,原则上每月下旬向属地疫苗采购单位报送次月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疫苗采购单位收集汇总辖区内接种单位需求计划后,于次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通过省交易平台,按照成交价与成交企业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明确采购疫苗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配送方式、配送企业、配送时限、收货地点、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并向成交企业发起订单采购。     生产企业是配送的责任主体     方案对配送也进行了详细明确。疫苗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直接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向各疫苗采购单位配送疫苗。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另行委托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和被委托的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向省交易平台上传配送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配送承诺书等材料备案。疫苗采购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的企业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采购单位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卫计委负责采购的监管     在监管方面,方案明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监管,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业务指导;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采购单位采购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和疫苗生产企业参与采购、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此外,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疫苗交易情况作为疫苗采购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对网下采购、采购《目录》外的产品、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等违规采购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6〕112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疾控中心,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省第二类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28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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