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0月27日讯 温州市卫计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为《通知》),温州市将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使用一定比例的药品(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外),门诊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其采购金额允许在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市民看病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若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在医院看了病之后,后续却在基层社区卫生院买不到相关的药。市卫计委计财处负责人说,这往往是受限于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金额的比例。
按照原来的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70%,非基本药物占30%。受这个规定的限制,一般社区卫生院按各自所需,配备的药物种类不是很多。该负责人表示,同时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配备上很难与上级医院形成链接。
温州市此次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这一比例的放开。同时,每个社区的需求和已备药的情况分别不同,因此《通知》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使用一定比例的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外的药品,门诊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其采购金额允许在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以满足基层群众“好药配得来,便宜药配得到”的需求。
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上级医院建立统一的慢性病药品目录。
市卫计委特别指出,比例的放开不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什么药都能买了,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非基药主要用于推进分级诊疗的需要,重点保障慢性病患者的用药,抗菌药物、营养类、中药注射剂和辅助用药的使用仍要严控。要严格执行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成交结果,不得进行网下采购,不得采购未成交产品,在省医保支付标准出台前,严格按30%差额让利患者的销售价进行销售。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管,实施平台监控,定期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