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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支架招标价与售价差一倍 政府无指导价所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2  浏览次数:330


  支架暴利让心脏难以承受 招标价1万多元卖给病人增近2倍政府无零售指导价导致产生回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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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心脏支架贵”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据报道,我国一年被植入心脏的支架达40万个,而这些心脏支架的出厂价与零售价相差悬殊。

  某全国政协委员爆出黑幕:“一个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万元;一个进口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6000元,到了医院便成了3.8万元。”

  据了解,中间的加价部分,很大比例给了医院和医生,包括回扣、赞助学术会议等。

  于是,在高额回扣的刺激下,医院和医生就更愿意推荐患者安装心脏支架。

  据悉,目前我国心脏支架使用比例明显偏高,存在过度使用现象。有些完全可以采用药物治疗或做搭桥手术的患者“被迫”安装了心脏支架。

  那么,心脏支架的售价是如何制定的?患者能否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呢?记者采访权威专家为您解读。

  心脏支架招标采购价1万多元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律师解释,心脏支架属于高值医用耗材,尚未列入医药产品定价目录。为控制其虚高价格,我国目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即由各经销商报价,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制定出一个招标采购价。

  按照卫生部下发的《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招标委员会由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量较大以及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的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组成。

  招标委员会负责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采购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经销商;第二阶段,同入围的经销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经招标委员会审定的招标采购价,一般是1万多元。也就是说,医院是以单价1万多元的价格买到的心脏支架。

  “老百姓看到一个心脏支架,从出厂价到零售价翻了好几倍,却不知道这其中还有个招标采购价。”李洪奇律师说,这个招标采购价就是卫生管理部门为规范医院的采购行为、减轻患者可能面临的不合理医药负担而采取的监管措施。

  医院以招标采购价购得心脏支架后再加价形成的零售价,因其没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使得价格主管部门目前尚难监管。

  “被”过度医疗患者有苦难言

  李洪奇律师说,受高额“回报”的影响,医生给本可以只装2个支架的患者装了4个支架,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应将其视为过度医疗,即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超过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而进行的诊断和治疗行为。

  过度医疗包括不必要检查和不必要治疗。遇到这类情况,患者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并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但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对不必要治疗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患者“被”多装支架,也有苦难言。

  医院错装支架属过错应赔偿

  除过度医疗外,医生还可能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即有的患者本可以采用药物治疗或进行搭桥手术,却在医生的建议下安装了心脏支架。

  李洪奇律师认为,如果非适应证的患者“被迫”安装了支架,或是在安装支架后出现不适症状,可以向医院索赔。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手术后支架发生断裂等情况,给患者的血管造成损伤或其他损害,患者可向生产者索赔,也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处方医生“捞钱”或被吊销证书

  根据我国施行的“以药养医”政策,医院可以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价的基础上适当加价出售给患者,以此利润作为医院维持发展的经费。

  李洪奇律师称,该政策的初衷是以医药产业养医疗产业,但现实中,却变成了以医药产品养医务人员,这是医院和医生共同把“以药养医”的“经”念歪了。

  拿心脏支架来说,医院在1万多元的招标采购价上加价数倍,以高额的零售价出售,而这其中的20%-30%都留在了医生的私囊中。于是,就有部分“商人”医生利用其“处方权”牟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利用职权收回扣涉嫌受贿罪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表示,支架暴利也可能催生医院高管犯罪。既然招标采购“大权”由相关医院的院领导掌握,那么经销商们势必会想辙夺得其“芳心”。

  如果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在医疗器械的采购中运用职权索要、收取回扣,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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