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座谈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地方立法步伐。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修订,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62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和《立法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三小”地方立法进程,到今年底前,各地将陆续完成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