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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群体性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30  浏览次数:394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制定并发布了《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企业本身所生产经营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重大群体性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

    《指导意见》指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本企业所生产经营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案例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定期向所在地监测机构报告,重大群体性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监测哨点的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组织开展对监测哨点的认定、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通报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支撑工作。主要是承担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和报告;承担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参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哨点的考核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培训。

    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支撑工作。主要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和报告;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主要负责承担本哨点接受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案例的调查、信息的收集,并定期报送监测机构,重大群体性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协助监管部门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案例可直接向所在地监测机构或国家监测机构报告。(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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