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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障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就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2  浏览次数:109
    辽宁省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意见》明确,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不再承担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意见》提出,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每床日救助一般不低于20元,救助标准由各市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主要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人员由各市确定。各市根据本地区精神卫生资源情况,由城乡基本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医疗救助管理部门,以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定点救治。本市没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资源不足的,可以跨地区协调确定。急诊患者的治疗按急诊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住院的城乡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生做好医疗卫生管理服务,基层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联系,做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居家管理服务和急诊患者的转诊工作。(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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