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实际检出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不符的标称防晒类化妆品生产(代理)企业为: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氏轻透隔离防晒乳等8批次产品;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蔻防晒乳霜、美卡水白隔离保湿防晒乳、桑芙蘭水透清盈保湿防晒乳、特露白水漾不怕晒防晒乳等4批次产品;广东千叶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冰川娇宠防晒乳霜、韩后清透倍护防晒乳液等4批次产品;苏州工业园区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束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赫拉清透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成都荣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梵洁诗多重美白阳光防晒乳、美质原生鲜活晶纯美白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安金纯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美兰姿丹姿本草超水嫩美白防晒露、丹芝美白保湿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泊泉雅防晒霜、一枝春亮白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德美防晒隔离液等2批次产品;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颜世家防晒霜、露兰姬娜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广州品赫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简研美白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卡芙兰隔离提亮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面孔防晒霜、珍妃防晒霜等2批次产品;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束防晒乳;广州市婷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妮薇雅姿亮白防晒乳;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代理的瑞士葆丽美活水防晒乳液;上海永裕医药有限公司代理的雅漾清爽倍护无香料防晒霜;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丸美防晒精华隔离乳;广州兰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皙晶粹三重防晒隔离精华乳;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琪雪晶灵无暇美白防晒乳;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轻盈优护防晒乳;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韩后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公司: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悦色无瑕防晒霜;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碧泉透清莹防晒乳;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瑾泉深护皙白防晒乳;汕头市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迪莎维他防晒露;广东真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感防晒乳液;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珠海市爽爽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SNOOPY防晒露;肇庆市澳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氏防晒日霜;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馥珮双效防晒霜;广州市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创优品魅力密码美白防晒霜;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颜蔻美白补水隔离防晒乳;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亭防紫外养颜露;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诺美白防晒霜;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丽登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丝维蓝皙蔻伶防晒隔离霜;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循环晶典葵花莹白防晒乳;广州市康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宝珂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IOBERI恒润美白防晒乳;上海媚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媚兰防晒乳;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莱丝威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肌粹清盈修护防晒乳;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志防晒乳液;央丰(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锐度水感防晒凝露;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邦透白隔离防晒乳;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明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植物医生隔离霜;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比芭美雅升防晒霜;上海康美国际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卓碧泉润白隔离防晒乳;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珀莱雅海洋焕白润护隔离防晒乳;熊津豪威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诗切晶致防晒霜;广州市卡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易白卡妮尔美白防晒霜;中山市天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嘉媚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媚乐冰晶防晒水;仙迪达首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仙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我敢晒美白隔离防晒霜;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索芙特冰极清透防晒乳;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妃丝小铺懒人防晒霜;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格丽白 清盈修颜多效霜;上海彤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泉闪银保湿隔离防晒乳;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蛙王子防晒乳液(清爽型);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高姿多效修容霜;上海沁语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艾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菲·莱婷 秀缘防晒乳;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琳蜗牛美白隔离防晒霜。
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述产品均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的问题,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代理)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8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的84批次产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7日
附件: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的84批次产品信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