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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部门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2  浏览次数:98
  医药网7月28日讯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运用,满足患者医疗服务需求,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联合发出通知,重新修订并发布《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完善全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新规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提高诊断水平,诊疗效果明确,且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范围。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限制,按照新修订的《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规定》,及时受理、高效办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审核后,初始定价权下放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按管理权限申报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参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手册》,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价格,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后方能执行,并按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向患者和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部门可探索通过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通知》要求,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按照《安徽省物价局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规定,组织第三方评估,完善修正。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此次出台的新规,旨在发挥部门协作管理作用,探索建立部门间制衡约束机制,由以往卫生计生委会同价格部门管理,变为价格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协同共管。
 
关键词: 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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