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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企实施价格垄断致药价大涨 被发改委罚26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2  浏览次数:96
  医药网7月28日讯 5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原料药是重点检查对象,昨天,发改委的处罚结果出来了,有三家公司被重罚260多万。     虽然从通报来讲,最终上涨后的价格只有1毛一片,价格仍很低,但是其涨价的行为违法,只能接受罚款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垄断细节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神经系统用药,同时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这3家企业同时也是艾司唑仑片的生产厂家。     调查发现,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3家企业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2014年9-10月间,当事人在河南郑州举行会议,协商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     当事人最后达成以下共识: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外销;二是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2014年12月以来,3家企业通过下发调价函的形式逐步调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华中药业和山东信谊多次通过会面、电话、短信等形式就调价信息进行沟通联络。     片剂上涨至1毛/1     调取的原料药销售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当事人共向下游16家片剂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2014年10月以后,当事人陆续停止对外正常供货,生产的原料药仅供自用,大部分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原料药而被迫停产。     调取的片剂销售数据显示,2014年12月至今,3家企业销售的艾司唑仑片价格均出现大幅上涨,且涨价时机高度一致,证明联合涨价的价格垄断协议得到了实质性实施。以3家企业都生产的1mg*20片规格的艾司唑仑片为例,2015年至今,华中药业出厂价上涨超过3倍,山东信谊上涨近2倍,常州四药上涨1.6倍,3家企业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格涨至约1毛/片。     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作为生产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使其他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严重排除、限制了片剂市场的竞争,也扫清了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的障碍。     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提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垄断协议,直接导致2015年以来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大幅上涨,增加了广大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两种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三家罚款额度不同     根据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在垄断协议中的不同作用、对调查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处罚款共计2603823元。     其中,对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1571829元;     对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山东信谊,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计547563元;     对垄断协议的跟随者、违法程度较轻且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常州四药,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48443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附:国家发改委价格严查的7大重点: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关键词: 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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