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依法重新清理和确认了行政处罚职权,删除了部分条款中与新法相抵触的项目与内容,补充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的行政职权,逐一规定了“减轻、从轻、从重、一般”四个行政处罚阶次及其处罚幅度和适用条件。
基于食品药品不法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对于涉及以下产品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于减轻行政处罚: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同时规定,对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形确认。但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备案凭证、许可证件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备案凭证、许可证件的”“相关试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明知他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应当按照情节重处。
为保障新修订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贯彻执行,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办、审、定”相分离原则,通过强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案卷评查、推行说理性执法文书、实施效果定期评估、执法检查等措施,保障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落实。同时,要求全省食药监管部门进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实行一个标准,严格“对标”操作,如违反《规则》和《基准》将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