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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申医疗机构不得拒诊病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120
    近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可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医师长期执业中多次不正当牟利或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可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细则》同时规定,当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如未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细则》还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作出规范。若医师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导致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1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若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3人次以上,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吊销参与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依据裁量规则,当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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