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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意见:创新研发设备资金一般不予查扣冻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9  浏览次数:91
  医药网7月18日讯 最高检日前发布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意见分五部分共15条,突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可操作性和制度执行力。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     ——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说,科技创新工作有其自身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还要求,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着作权、假冒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重点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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